市政府印发《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》,共8章61条助力营商环境“大提升”
近日,市政府印发《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,进一步破解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的堵点难点痛点,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,全力营造便捷、优质、高效的审批服务环境。
《管理办法》共8章61条,紧扣我市“提升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”专项行动,聚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,加强跨层级、跨地域、跨系统、跨部门、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,强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、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水平,实现营商环境“大提升”。《管理办法》的出台,填补了全市政务服务领域引领性管理制度的空白,也为今后政务服务工作的开展确立了新的目标遵循和坚实保障。
《管理办法》对各级人民政府、政务服务部门、政务服务窗口的主要职责进行了明确,提出着力构建市、区(市)、镇(街)和村(社区)四级联动、功能完备、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,从政务服务事项、政务服务流程、政务服务场所、政务服务平台、政务服务监督评价等方面实施规范,着力推进“七化”建设(办事场所规范化、事项管理清单化、办事指南同源化、审批流程标准化、线上线下一体化、服务方式便利化、管理考核科学化),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和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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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规定,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,包括基本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,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单独设立和实施清单之外的事项,不得擅自取消、下放和调整政务服务事项。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,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推动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公共教育、劳动就业、社会保险、医疗卫生、养老服务、社会服务、户籍管理等领域政务服务事项,以委托受理、授权办理、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(站)办理。
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政务服务流程包括政务服务事项咨询、预约、申请、受理、审查、决定、结果送达等,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为企业群众提供窗口、电话、网上、信函等畅通的咨询渠道,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,同时提供现场、电话、网上等多种线上线下预约申请渠道。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,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回复申请人。符合容缺受理的,应先予受理,并一次告知需补正、更正的材料内容、要求和期限等。申请材料受理后,应当通过短信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平台展示等形式实时告知企业群众办理进度、办理结果等信息。此外,《管理办法》明确提出,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,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《管理办法》明确加快推进政务服务领域改革创新和数字化转型,为企业群众提供集成化、便利化服务。对政务服务跨区域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、容缺受理、告知承诺制、电子印章、电子证照等审批服务模式创新,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事项的“审管协同”等作出规定。
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、多级联动、协同办理,跨区域业务协同办理由共同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协调,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应当明确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。推进线下政务服务场所与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、协同发展、并行服务,申请人已经通过线上或线下任一渠道提交申请材料的,原则上不得要求通过另一种渠道重复提交。同时,加强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的应用,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关于政务服务场所,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市、区(市)、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均应设立政务服务场所,推行标准化建设,功能区可根据实际设立政务服务场所。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应当合理设置咨询导办、综合受理、网上办事、政务公开、投诉受理、帮办代办、潮汐服务、自助服务、异地通办、“办不成事”反映等功能分区或窗口。逐步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,按照“前台综合受理、后台分类审批、综合窗口出件”模式,合理设置无差别或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,实现“一窗受理、综合服务”。此外,《管理办法》提出结合实际,在各类政务服务场所为申请人提供帮办代办、错时延时以及预约办理等便利化服务,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。
《管理办法》对建立完善政务服务评估评价、考核监督体系作出了规定,明确社会监督、投诉处理、激励保障、容错纠错、责任追究等内容,进一步激发各级政务服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干事创业、改革创新、履职尽责的积极性。提出依托政务服务平台“好差评”管理体系,全面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政务服务“好差评”工作,推动“好差评”在政务服务事项、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等方面实现全覆盖。
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和中央、省驻青单位组织开展政务服务工作适用该办法,供水、供电、热力、通信、广电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自行设立政务服务场所提供服务,参照适用该办法。《管理办法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。(青岛日报/观海新闻记者 薛华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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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作者:薛华飞)